|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登记通知书 |
其他 |
模板-设立登记通知书.docx |
样本-设立登记通知书.docx |
无电子证照 |
| 2 |
营业执照(H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
证照 |
分支机构及来华经营营业执照正本.jpg |
分支机构及来华经营营业执照正本.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温馨提示:模板和样例文件请在原办事指南页上下载。
受理范围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扩大生产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 申请内容 |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办理。 |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 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4. 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5.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6. 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7.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流程
步骤
收件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黄桂珍、汪琴、资医、陈婉清
- 办理结果: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 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 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黄桂珍、汪琴、资医、陈婉清
审查标准:
1.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 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 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办理结果:1. 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 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 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标准:
1.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 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 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时限:0个工作日
审批人:张琳琳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审查标准: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人:张琳琳
办理结果:1. 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 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审查标准: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制证
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人:黄桂珍、汪琴、资医、陈婉清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送达
时限:9个工作日
审批人:黄桂珍、汪琴、资医、陈婉清
办理结果:1.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 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广东政务服务网
下载日期:2025-7-15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申请表格文书
材料形式:纸质
是否免提交:否
空白表格
示例样本
填报须知:说明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5.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7. 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9. 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10.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有关变更、备案、注销的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办理。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 序号 |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
无 |
其他要求: |
材料类型:证件证书证明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
是否免提交: |
否 |
填报须知: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5.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7. 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9. 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10.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有关变更、备案、注销的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办理。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备注信息: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要求,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商事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使用自有房产的,应当出示房屋产权证;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对证明材料的要求不得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第十八条规定:“商事主体可以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办理登记手续。多个商事主体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生态环境、文化、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 3 |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必要 | 无 | 其他要求: | 材料类型:其他 | 材料形式:纸质 | 是否免提交:否 |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
4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原件:0
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其他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是否免提交:否
填报须知:说明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4. 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5.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6.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7. 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8.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9. 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10.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有关变更、备案、注销的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办理。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 序号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材料类型 |
证件证书证明 |
| 材料形式 |
纸质 |
| 是否免提交 |
否 |
填报须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
其他要求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是否免提交 |
| 6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0 |
1 |
纸质/电子化 |
是 |
|
证件证书证明 |
|
否 |
填报须知: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5.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7. 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9. 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10.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有关变更、备案、注销的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办理。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 条款号 |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24-07-01 |
| 条款内容 |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设定依据
16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条款号 |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 2024-07-01
条款内容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设定依据
17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条款号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 2024-07-01
条款内容 |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定依据
18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条款号 |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 2024-07-01
条款内容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1.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诉讼
部门: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咨询方式与监督方式
咨询电话 020-12345
咨询地址 无
咨询网址 http://www.gdzwfw.gov.cn/zx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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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地址 邮寄至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
办理窗口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中心
办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二楼登记注册大厅1号至7号窗口。
办公电话:020-12345(选择语言后转1营商环境企业服务专线转1企业开办、变更以及食品药品许可等)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地铁1、3号线体育西路A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