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基础信息

事项名称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日常用语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是否告知承诺制
实施主体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在线预约地址
实施编码 11440000MB2D0234372000131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基本编码 000131003000 联办机构 事项版本 34
实施主体编码 11440000MB2D023437 网办深度 IV级 委托部门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通办区域 通办形式
跨省通办 全部境内地区 全程网办
跨境通办 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全程网办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省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审批服务形式 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业务系统 广东省市场准入信息系统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登记通知书 其他 模板-设立登记通知书.docx 样本-设立登记通知书.docx 无电子证照
2 营业执照(H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证照 分支机构及来华经营营业执照正本.jpg 分支机构及来华经营营业执照正本.jpg 已关联电子证照

温馨提示:模板和样例文件请在原办事指南页上下载。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设立变更,扩大生产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申请内容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办理。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 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4. 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5.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6. 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7.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流程

步骤

  1. 收件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黄桂珍、汪琴、资医、陈婉清
    • 办理结果: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 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 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2. 受理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黄桂珍、汪琴、资医、陈婉清

审查标准: 1.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 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 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办理结果:1. 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 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 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标准: 1.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 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 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时限:0个工作日 审批人:张琳琳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审查标准: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人:张琳琳

办理结果:1. 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 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审查标准: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制证 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人:黄桂珍、汪琴、资医、陈婉清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送达 时限:9个工作日 审批人:黄桂珍、汪琴、资医、陈婉清

办理结果:1.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 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材料形式 材料要求 材料下载 其他信息

广东政务服务网 下载日期:2025-7-15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申请表格文书 材料形式:纸质

是否免提交:否

空白表格 示例样本

填报须知:说明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5.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7. 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9. 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10.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有关变更、备案、注销的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办理。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序号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证件证书证明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是否免提交:否

填报须知: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5.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7. 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9. 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10.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有关变更、备案、注销的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办理。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备注信息: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要求,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商事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使用自有房产的,应当出示房屋产权证;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对证明材料的要求不得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第十八条规定:“商事主体可以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办理登记手续。多个商事主体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生态环境、文化、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是否免提交 来源渠道
3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1 0 其他 纸质 申请人自备

4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原件:0 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其他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是否免提交:否

填报须知:说明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4. 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5.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6.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7. 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8.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9. 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10.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有关变更、备案、注销的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办理。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序号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原件 0
复印件 1
材料类型 证件证书证明
材料形式 纸质
是否免提交

填报须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化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是否免提交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0 1 纸质/电子化 证件证书证明

填报须知: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5.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7. 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9. 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10.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有关变更、备案、注销的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办理。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依据文号 条款号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
1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11-29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登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2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11-29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的资格终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务院 2022-03-01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 2022-03-01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6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6 条款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6 颁布机关 国务院
6 实施日期 2022-03-01
6 条款内容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7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7 条款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7 颁布机关 国务院
7 实施日期 2022-03-01
7 条款内容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8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8 条款号 第三十四条
8 颁布机关 国务院
8 实施日期 2022-03-01
8 条款内容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9 依据文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9 条款号 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款
9 颁布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9 实施日期 2022-03-01
9 条款内容 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下列市场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应当按所属市场主体类型注明分公司或者相应的分支机构。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条款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
颁布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实施日期 2022-03-01
条款内容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条款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颁布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实施日期 2022-03-01
条款内容 公司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并、分立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办理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应当经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登记。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条款号 第二条第一款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24-07-01
条款内容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条款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24-07-01
条款内容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条款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24-07-01
条款内容 申请设立公司,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24-07-01
条款内容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设定依据 16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条款号 |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 2024-07-01 条款内容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设定依据 17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条款号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 2024-07-01 条款内容 |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定依据 18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条款号 |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 2024-07-01 条款内容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1.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诉讼 部门: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咨询方式与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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